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 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 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 取劳动报酬、参与***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 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 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