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 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 系,强化对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

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 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强化对 其履行质量与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明确不良记录的记录机构、 内容及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 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存在的违反勘察设计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记 录进行记录并核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记录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第一次报审 ( 文件中存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记录进行记 ) 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不良记录分为一级、二级不良记录。 第五条以下情况为一级不良记录: 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1 、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万元及以上的),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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