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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進修推廣部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三條 本部置主任一人,綜理本部業務,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以下設進修教育、推廣服務、綜合服務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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