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

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 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制订和颁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 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 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计划委 员会;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项目核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 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 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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