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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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 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民间社会 团体。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特约观察员身份。 “”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 利兼顾的原则,贯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 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引导会员按照经济规律,在老少 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 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本会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 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 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 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 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 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