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建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在上述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破产作为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人民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而现行的破产法

浅谈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建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 业逐步退出市场,在上述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破产作为企业 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人民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而现行的 破产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件司法解 释,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虽然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线条”较粗,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 方,对很多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造成审理中适用 法律困难,对有些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给破 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本文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 问题作一探讨。 一、清算组应如何处置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双务合同 《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 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由此可见, 对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双务合同,破产清算组享有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但对于什么情况下清算组应该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合同,目前相关的破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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