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精选)

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二) (四百零一)、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四百零二)、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吊装(四百零三)、超重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四百零四)、履带

桐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据(二) (四百零一)、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 (四百零二)、铁轮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吊装 (四百零三)、超重车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 (四百零四)、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五)、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六)、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在道路上行驶 (四百零七)在城市桥梁上搭建建(构)筑物 (四百零八)、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 (四百零九)、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 10 (四百一十)、在桥梁上架设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四百一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四百一十二)、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四百一十三)、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其他挂浮物 (四百一十四)、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 (四百一十五)、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其他挂浮物 (四百一十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百一十七)、其他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四百一十八)、其他损害桥梁的行为 (四百一十九)、其他侵占桥梁的行为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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