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版]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以及个人通过扶持产业发展 http://www.xiexiebang.com) (向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倾斜,劳动密集型项目优先向贫困地区转移。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对上述地区的经 济社会发展项目应当优先审批、优先实施。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 及相关生产性实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实施农村牧区贫困地区道路、农田灌溉、牲畜 棚圈、饲草料基地、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电力、电信、邮政、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改 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 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嘎查村、示范户,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加快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实施 城市教师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支教制度。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对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给予重点倾 斜。对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贫困户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贫困户在校大学生实施助学,帮 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 培训,鼓励和扶持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自主创业。 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长期在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贫困地区服务,加强贫困地 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鼓 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服务网点,利用金融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发 展,推动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腾讯文库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