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X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XX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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