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l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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