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

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之我见 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 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 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 当依法予以取缔。” 本条与旧《条例》不同的是,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 具体 的财产罚则,而只是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取缔”,但由于“取缔”一词的法律属 性在法学界具有广泛的争议,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进一步 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方具有可操作性。而新《条例》出台后,并未见相关立法、 行政解释及其实施细则,致使许多一线执法部门面对非法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手足 无措,无计可施,陷入执法困境。其实,这完全是由于对该《条例》立法原意及行 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缺乏或不能够正确理解所致。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 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 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 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即应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具体有以下几种表 现形式: 1、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 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无证无照无手续。 2、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也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无手续。 3、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 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有手续。 4、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被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 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照无证。 5、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 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期限无照经营。 6、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范围经营。 以上几种形式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性质:即非法市场 主体的非法行为和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他们同样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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