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附件: 吉林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保障母婴安全,根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 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 第二条 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是 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的孕 第三条 产期保健工作,为孕产期保健提供必要的保证和物质支持。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人 第四条 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第五条 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 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 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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