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 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排水的管道、沟渠、 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 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管理 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 设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接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城市 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