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充装许可证提供的资料
申请充装许可证提供的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申请充装许可证提供的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 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 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 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 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 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 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 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 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