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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