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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