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办法

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孵化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促进孵化示范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充分

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 称“孵化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示范基地各项工作 正常有序地开展,促进孵化示范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 挥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认定的自治区小 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孵化示范基地 的认定、考核及取消称号。 第四条 孵化示范基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孵化示范基地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孵化示范基地承担基地的日常管理、运营、企 业服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孵化示范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应按年度考 核要求报送年度孵化工作情况、财政资金使用自查报告。并 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 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 第七条 建立信息库。由孵化示范基地对入驻基地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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