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日深圳市区域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 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211 年月日 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体系,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 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深圳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试行 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陆域范围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及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下称区域环评),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含 大鹏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核心,以深圳市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产业规划等内容,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下称评价单元),对评价单元的生态环境 影响进行系统评价,提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的方法与制度。 本试行办法所称评价单元,是指基于《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府 2021)41 号)划定的环境管控单元,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属性,为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 ( 进一步划定的不同类型的评价区域。 本试行办法所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下称管理清单),是指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 改善、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从产业引入、功能布局、污染管控、生态保护、风险防 控、绿色发展等方面,提出覆盖评价单元的管理要求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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