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地方化的关键词地方自治和法官独立

司法地方化的关键词:地方自治和法官独立  “司法地方化”是近年来学术及司法界频频提及的一个概念。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之间划上轻易

司法地方化的关键词:地方自治和法官 独立 “司法地方化”是近年来学术及司法界频频提及的一 个概念。人们往往将这个概念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 及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之间划上轻易的等号。从而生出司法系统 垂直领导的呼声(要求法院院长引咎辞职的规定不过也是顺应这种要 求的征兆),和强调司法是一种中央权力、地方法院是司法系统和国 家中枢的派出机关的论调。 “中央”在现代政治学中指涉中央行政部门。而地方是与中央相 应、而非与国家相应的一对概念。司法权力的“中央性质”与“地方 性质”,与地方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并无冲突。我国宪法规 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地方法院的院长和 审判员由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并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而不是对上级法院或中央政府负责)。这就明确界定了地方法院的 性质并不是一个垂直的司法系统乃至国家中枢的派出机关。1982年 宪法关于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的上述规定,是司法地方性质 的依据。这个宪法体制在20年来的三次修宪中并没有被修正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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