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团体保险合同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团体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 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 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 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 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 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 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