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保护法律缺点与办法

股东利益保护法律缺点与办法 本文作者:张诗琦工作单位:辽宁省兴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 尽管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已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也已

16 第页共页 股东利益保护法律缺点与办法 本文作者:张诗琦工作单位:辽宁省兴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 尽管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已引起 我国的重视,我国也已经在相关法规中制定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 少数股东利益的规范。然而,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 保护的规范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不能很好地达到对从属公司债权 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目的的实现。(一)现有规定缺乏对关联企业 的系统规范我国现行法规中虽已有部分规范对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 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然而,这些规范从总体上说缺乏系 统性,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全面、有效保护。 如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曾被称为我国公司 立法上的创举,而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需与关联企业相联系方能使其 在实践发挥作用,但《公司法》却恰恰只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认定而未 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予以明确,致使关联关系的认定在公司法律 实务中称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 利益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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