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 自主性发展1
关于宪法 自主性发展(1) [内容摘要] 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的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它需以消除宪法的政治化、道德化倾向,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法律的混同为前提,并通过健全和完
关于宪法 自主性发展(1) [内容摘要] 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的宪 法的自主性发展,它需以消除宪法的政治化、道德化倾向,淡化意识 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法律的混同为前提,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的 自我发展机制来实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创设宪法惯 例和加强宪法学研究是推进宪法自主性发展的五条基本途径。 [关 键词] 宪法 现代化 自主性发展 自我发展机制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因此,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实践中,我国的历次修宪几乎都是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的。关于修宪提案权,笔者建议:(1)增加修 宪提案权主体。可增加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全国政协、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各民主党派等都享有修宪提案权。(2)鉴 于全国人大代表总数近3000名,要“五分之一以上”(近600名以 上)代表提议修宪,数量过大,不易达到的情况,可减少代表数, 50-100名代表提议即可。[53](3)制定修宪提案权的行使程序,使 修宪建议权的行使与修宪提案权的行使相衔接。 (二)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充分发挥宪法解释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