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围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