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
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总则为规范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统一审核标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
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 审批程序,统一审核标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 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法规 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原则是:依法审核、分类管 理、简化程序、方便快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承担的 全部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 二、 许可的管辖 第四条 根据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葫食安监发 【2012】2号文件的规定,市所负责以下餐饮单位的准入许 可审批: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 2、国、省直驻葫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所办的餐饮单 位、大中专院校食堂; 3、市直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 4、中央厨房及大型集体配餐单位; 5、外资独资或合资的餐饮服务单位。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