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宝安教育系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街道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个人必须切实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遏制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的生
7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