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