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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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 001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3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 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 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 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 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 织。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 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