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当量值与等价值说明
“当量值”与“等价值”一、“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基本概念 “当量值”简言之是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而“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目前,这个规定
“当量值”与“等价值” 一、“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基本概念 “当量值”简言之是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而“等价值” 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目前,这个规 定主要体现在电力产品的消费量折算计算上。 二、能耗核算中关于“当量值”与“等价值”相关规定 为了与世界接轨,同时便于和历史资料对比,我国统计制度明确规定,计算 国家、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时,电力采用等价值(即当年每发一千瓦时电消 费的标准煤量。 截至今年 10月份,大同市平均每发一千瓦小时电消费327克标准煤,也就 是每万千瓦时电折3.27吨标准煤)核算;而基层企业计算能源消费量时,电力 则采用当量值(即每千瓦小时电本身的热量860大卡/7000大卡=0.1229克标准 煤量,也就是每万千瓦时电折1.229吨标煤)核算。因此,目前各省、市能源消 费总量都是采用等价值口径核算的,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是采用当量 值口径核算的,两者间由于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不同,由此计算出的能源消费总 量和单位增加值能耗也不同,有时差别会很大,不能直接对比。 2009年大同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3.95吨标准煤,同比增长 16.02%是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量值口径汇总计算的,而全市等价值口径计算 的万元GDP能耗下降7.05%,两数据是不能简单的相比的,必须调整口径进行加 工计算才能比较。 三、“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具体计算 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公式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折标 准量)-加工转换产出(折标准量)-回收利用(折标准量)。能源消耗“当量值” 与“等价值”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电力这一能源品种所 使用的折标准煤系数的不同,简言之,某一企业的“当量值”能源消费量是电力 折标准煤系数用1.229计算的结果;该企业的“等价值”能源消费量是电力折标 准煤系数才用3.27(大同市2010年10月份水平)的计算结果。随电力折标系 数的增大,除发电企业外,其他企业的综合能耗“等价值”都会比“当量值”略 大,例如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到今年10月份,该企业能耗“当量 值”为21.67万吨标煤,“等价值”能耗为25.85万吨标煤。 对于发电企业,由于有电力产出量,且大同市的发电企业均为火力发电,发 电投入以煤炭为主,用电量占电力企业工业消费比重较小,在计算“等价值”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