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公路巡查报告制度
平安公路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
平安公路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 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 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 实施。 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 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 行为。 第五条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 式。 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 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 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