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验收标准
规范药房”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组或药事管理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药房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