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需要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

法律的统治与治国方略的统一—邓小平 法治思想的特征 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需要 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为 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作为邓小平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 与总结。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 意义。 一、“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 从法律高于一切的战略高度,将法治——“法律的统治”当作根本的治国 方略,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立足点。 其一,站在“法律的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 略 “法治”的主张,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提出了。《管子·明法》中 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也认为,“任法而治国”,“治民无 常,唯以法治”(注:见《商君书·任法》,《韩非子·心度》。)。但他们 所言之法治,其立法权操于君主之手,法自君出,君言即法,法为君用,法随 君变,实际上就是人治。所以梁启超认为,法家的法治“不能正本清源”,故 这种法治实为专制(注: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论,第16 章。)。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了较系统的理论 阐述。亚氏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吴寿彭译,商务印务馆1965年版,第167页。),“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 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是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 统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务馆1965年版, 第168~169页。)到近代,西方各国思想家对法治作了不同的论述,基本上是 对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阐发。法治的内涵,其根本点是“法律至上”,法律 高于一切。具体地说就是:把法律当作非人格化的统治力量、当作最高权威予 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统治者及其政府权力在内的一切人和组织都置于宪法和法 律之下;国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 要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都要受法律权威的裁量。 邓小平的贡献在于:指明了中国的法治目标——如何以宪法、法律为武 器,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就将 “法律的统治”的观念理性上升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逐步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在党的八大上我党第一代 领导集体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等法治主张 (注:董必武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上提出过这些主张,但没有引起足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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