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办理国内仲裁涉及仲裁协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试行)律师办理国内仲裁涉及仲裁协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本指引于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目录第一条【本指引宗旨】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

(试行)律师办理国内仲裁涉及仲裁协议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21) (本指引于年月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 2021315 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目录 第一条【本指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 【法律依据】 第四条【可仲裁的争议范围】 第五条【不可仲裁的争议范围】 第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仲裁协议的内容要求】 第八条【仲裁事项】 第九条 【仲裁事项的规范表达】 第十条 【选定的仲裁机构】 第十一条 【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仲裁协议的继承、继受与转让】 第十四条【仲裁协议的引用】 第十五条【起草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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