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罪中“编造”行为及具体“散布”行为的认定
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罪中“编造”行为及具体“散布”行为的认 定 白加宁1白天2 (1河北省合明律师事务所053000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00000 【摘要】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要求“编造虚假信息”、明
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罪中“编造”行为及具体“散 布”行为的认 定 白加宁1白天2 (1河北省合明律师事务所053000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00000 【摘要】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要求“编造虚假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 “散布”、明知情况下组织指使他人“散布”的行为。对于此,编造”行为及具体 “散布”行为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编造”和“散布”分别入手,探讨 两行为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编造;散布;网络;寻衅滋事; 网络谣言式寻衅滋事要求“编造虚假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散 布”、明知情况下组织指使他人“散布”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于谣言式寻衅滋事 罪的行为方式,只要满足三者中的一个即可。而这其中“编造”与“散布”行为的 认定就需要重点讨论。 1.编造行为 编造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虚假信息的原创者,不管是基于无中生有自我创造 出的虚假信息,还是基于真实信息而改编成的虚假信息,均属于虚假信息的原创者, 是虚假信息的源头;另一种是篡改已有的虚假信息,在原有虚假信息基础上继续胡编 乱造,是虚假信息的衍生品。在网络空间中,不论是第一种行为还是第二种行为,都 有很大的危害性。谣言往往通过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扩散。而编造者通常基于博 人眼球、寻求刺激、赚取关注度来“设计”谣言。虚假信息由原创到衍生,“博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