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

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 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 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 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 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 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 告。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 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1页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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