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行文规则
机关单位行文规则第1条 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局党委或机关党委的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避免行文混乱。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第2条 在本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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