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十三条 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第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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