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那么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那么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 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 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 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淆等原因全部 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 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 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 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 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 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那么,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附属于主债 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 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假设允许当事人约定抵 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 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 本钱。如果成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 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 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