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   第十九条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有争议,需要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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