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视,适用本暂行规定。

word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 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视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与时 协调解决监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 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视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和根底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围,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监视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负责承当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业务指导、信息和相 关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 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 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 部门和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根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根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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