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监测要求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n效果监测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以下简 称效果监测或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成果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H竣工最终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 n 效果监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以下简称效果监测或 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成果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竣工最终验收和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 H 据,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实际,制定 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效果监测是指结合项目施工实际对初步设计提出的监测内容进行 , 深化或修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治理工程的治理效果进行监测。效果监测是治理工程建设必不 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工程治理项目效果监测的组织实施。区县地质环 -: 境监测站可采取邀标或委托方式,从重庆市峡地防办备案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甲级资质单位 中选定具有测绘工程资质的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第四条监测单位应依据各工程治理项初步设计的监测内容、工程施工情况,编制效果 H “” 监测设计。效果监测设计要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效果监测设计要认真分析工程治理方案,主要针对不同工程措施的平面和空间分布,布设 监测网点。 第五条各区县效果监测经费按照项概算批复确定的效果监测费包干使用,不得挤占挪 H 用。 第六条效果监测设计实行审查、审批和备案制。 承担效果监测的单位按治理工程分项目进行效果监测设计,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报本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市级专家库 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打捆审批,审批后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七条监测单位应按照批准的监测设计进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监测设计不得 随意变更。 第八条监测单位应于初步竣工验收后一个水文年的日内提供前一水文年的中间技术报 30 告书,报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监测数据和有关规定及时修正监测时限、频 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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