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家庭财富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据以及批单构成。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
中国人寿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家庭财富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据以及批单构成。凡 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 第二条 明地点内的以下家庭财富,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房子及其室内隶属设施(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 气及供电设施、厨房配套的设施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富: 1 .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 .衣物和床上用品; 3 .家具及其余生活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以下财富未经保险合同两方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别人保存或许与别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 明的财富; (二)寄存于院内、室内的非灵活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寄存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 品; (三)经本保险人赞同的其余财富。 以下财富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金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 品、罕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钱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本、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 及资料、以及没法鉴订价值的财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