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慢性病门诊治疗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关于开展慢性病门诊治疗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2月1日起,将糖尿病等15种慢性病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慢性病门诊治疗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