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经贸委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第一条为彻底杜绝"五乱"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
13 第页共页 经贸委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第一条为彻底杜绝"五乱"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 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上级 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包括:(一)对外来 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 卡、要的;(二)未经批准对持有"绿卡"的外来投资者进行人身、车 辆、住宿检查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来投资 企业财产和帐户的;(四)无理拒付、随意延压结算票据行为,使企 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优惠政 策以及各自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落实的;(六)无特殊情况,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办妥审批事项及证照的;应在服务中心内办 理的审批事项及证照而不在服务中心办妥,让外来投资者自己跑部门、 单位的;(七)因帮扶单位工作不力、对企业帮扶不到位而耽误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