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办法

重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方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第23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当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市教师资格制度实

重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方法 根据《&lt;教师资格条例&gt;实施方法》第23条的规定,《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应当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 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标准我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完善《教师 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存档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 理方法。 对于申请表遗失的,如果原发证机构有留存,可以由原发证机 构复印后加盖公章;如果原发证机构没有留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那么为其开具《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证明其证书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凡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个人人事档案中缺失《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属于此范围。 受理机构为原发证机构,即证书上加盖公章的单位。 详细如下: 持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 格证书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 持有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受理机构为区 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教师进修院校。 如区县因合并、撤销,原机构不存在的,受理机构为合并后或 新成立的机构。 (一)持证人确认《申请表》缺失情况。 (二)持证人填写一式两份《&lt;申请表&gt;遗失情况登记表》到档案 保管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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