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如何两制

“一国”如何“两制”  ——谨以此文纪念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发表23周年! 本法》制约了香港民主政制的发展。在上述民主政制中必须具备的几项制度,《基本法》均无规定。非但如此,《基本

“一国”如何“两制” ——谨以此文纪念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发表23 周年! 本法》制约了香港民主政制的发展。在上述民主政制中必须具备 的几项制度,《基本法》均无规定。非但如此,《基本法》确立的“行 政主导体制”极易产生行政专制,因为这个体制缺乏起码的横向制约 和选民的纵向制约而只有中央政府的钳制。如果公务员治港(按部就 班地晋升)的政制真的形成(文官本应中立于政治),香港特别行政 区,除了不设党委以外,已与内地的省市行政没有区别。进一步看, 由于《基本法》中没有规定如内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首长的法律 上的独立制约权(质询权和罢免权),这种“行政主导体制”就有可 能变成只受中央控制的行政专制。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上,《基 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会的制约是只可提出对行政长官的弹劾 案而无弹劾权。尽管内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行使这种罢免权也不容 易,但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至少可以说有了行使罢免权的依据。而 在政治上,由于内地的中央政权尚未民主化,因而也尚未法治化。在 这样的政治状态下,说中央能够依法对待香港的行政自治权,无异于 说“皇帝的新衣很漂亮”。因此,《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 在现时的“一国”之中,不可能导致民主与自治。在制度设置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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