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1-04【生效日期】1992-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1-04 【生效日期】1992-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 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