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政治上册 第三单元 第六课 网络交往新空间 规范上网行为我国适用的相关法律素材 新人教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 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 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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