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保证保险业务办理存在问题

保证保险业务办理存在问题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

保证保险业务办理存在问题 1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 (1)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还是一种保证担保。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 险,保险人为被保险人的履约承保。①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 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 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则无需对价条件。②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 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 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 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③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 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 ④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 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 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还是独立的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一 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即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为该合同提供保证,就应当为该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 证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该问题的认识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等问 题,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保 证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2审理保证保险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1何种情况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合同,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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