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没有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二、告知内容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 ¨¨¨¨¨¨ 设立;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注: 申请培训职业技能等级为高级及高级以上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 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第九 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设 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成立学校(机构)。正在建设的, 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后且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机构)。民办培 训学校(机构)筹设期不超过三年。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允许招 生。 (三)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 1.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审批表;2.关于举办×××民办职 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申请;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 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 组成人员名单。:1.关于增加×××职业(工种)或提高职 变更 业资格水平的申请;2.《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审批表》。:1.西 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变更审批表;2.原举办者(法人)提出变更的申请; 合并、分立 3.新举办者(法人)接受变更的申请。: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 终止 培训学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民办 培训学校(机构)终止申请书。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 审批机关告知申请人有关审批条件,申请人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作出符合审 批条件的承诺后,审批机关当场发证。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做好日常监督 检查。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 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审批服务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 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 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