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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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3、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 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 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厘米; 6、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 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 9、换挡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 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 11、行驶中空挡滑行; 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 13、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 14、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15、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 16、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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