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浅析动产现实交付的法律性质
浅析动产现实交付的法律性质交付之法律性质的比较法考察 (一)交付性质的两个可能性———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行为是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之一,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民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而这些行为又
浅析动产现实交付的法律性质 交付之法律性质的比较法考察 (一)交付性质的两个可能性———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行为是民法理论中 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之一,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民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而这些行 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梅仲协先生认为:“法 律行为者,私人之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期望之法律效果也”[3] P88。胡长清先生也认为:“法律行为者,以私人欲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 要素,有此表示,故发生法律上效果之法律事实也”。[4]P184德国有学者认为: “法律行为是以下法律事实总和:它包括一个单一意思表示或多个意思表示,此 外,亦可能包括意思表示以外的法律事实。法律承认它是实现某种法律效果的依 据(Grund),并承认该项法律效果是自主意思的产物。[5]P50事实行为是指“行 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 起这种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撰写作品、技术发明创造、发现埋藏物、拾到遗失物 等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客观上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所以与表示行为不同, 行为人不一定需要民事行为能力。”[6]P163可见,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均能产 生法律上之后果,其根本区别在于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后果是因为当事人之意思追 求的结果,而事实行为引起法律后果是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主观意图如 何在所不问。立足于这一根本区别,在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对交付的性质作 比较法上的考察,是认识交付法律性质的一个重要方法。(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中交付行为性质比较法考察在罗马法上,交付被称为traditio,③是个多义词。 有时,它仅指移转标的物占有,甚至仅仅是“持有”的事实行为,因此对于使用 借贷物、保管物、出租物、出质物等,亦有交付之存在。而更多的时候,交付则 被作为非要式物取得的一般方式,从而可能与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发生关联。[7] P39-48因罗马法上交付一词的多义性,影响其给出关于交付性质的准确答案。 如果仅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未包括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则交付只能是事实行为; 如包括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则属法律行为无疑。此时,是否有移转所有权的意 思就成为确定交付性质的重要标志了。然而,罗马法上从未有过对交付之背后意 思的挖掘,对交付的考察常与原因联系,人们将交付的客观行为(有体物的占有 1

